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