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