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及时公开环境信用信息。
生态文明建设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和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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