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科技研究和创新,加快产业化转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