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予配合。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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