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