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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