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