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