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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