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