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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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第二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饮用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
第四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
第六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
第七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予以公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
第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
第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倾倒的生活污水、垃圾,应当按规定实行集...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异地发展,引导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
第二十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的清理工作,有关区、县(...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