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