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