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