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