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十一条 对饮用水源地,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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