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