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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