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