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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