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出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