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