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8-04 共 7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 第二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 第四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 第五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 第六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