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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