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
(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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