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