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4-16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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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 第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 第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 第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 第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 第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协会应... 第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传... 第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结合科学、... 第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和指导技工... 第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和农民科学... 第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系,传播... 第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质监、市场监管、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开办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 第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社区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 第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要求,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科普宣传栏等向村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倡... 第二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科普讲座、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企业应当开展与其产...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综合性学习课程,组织开展科技制作、...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鼓励本...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场馆、科技活动中心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通过展览、讲座和互动参与等形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公众对科学技术...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互联网站应当开设...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好科普宣传。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其履行社会科...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组织应当依法登记,贯彻实施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积极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普工作者包括从事科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安排科...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科普场馆、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定期检查科普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 政府投资建...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科普产业的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科普产业,并给予政策...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设立科普基金等...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文化创新,科普成果作为科技工作者相应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