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科普讲座、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企业应当开展与其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面向消费者普及产品应用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设施,宣传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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