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社区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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