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要求,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科普宣传栏等向村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开展农业科学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