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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