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推广综合性学习课程,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以及其他科普活动,普及相关生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科学启蒙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普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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