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场馆、科技活动中心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通过展览、讲座和互动参与等形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公众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了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