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鼓励本单位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参与社会科普活动。有条件的,还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
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