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传播科学技术动态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台应当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剧院等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综合类报纸、期刊、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传播科学技术动态和科学知识;广播、电视台应当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剧院等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