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其履行社会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