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普组织应当依法登记,贯彻实施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积极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承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
(三)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四)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
(五)获得荣誉、奖励和相关知识产权;
(六)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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