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安排科普经费时应当符合同级政府科普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