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普工作者包括从事科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志愿者等。
科普工作者应当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请科普项目,获得经费;
(三)接受专业培训;
(四)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科普工作者应当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请科普项目,获得经费;
(三)接受专业培训;
(四)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