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采用先建后拆或者拆建同时进行的办法,确保科普场馆、设施规模和水平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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