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科普产业的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科普产业,并给予政策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