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财产、设立科普基金等形式资助科普事业。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