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科普场馆、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定期检查科普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或者优惠,并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社科普及周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
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前款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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