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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