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质监、市场监管、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