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系,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