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和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推动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