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结合科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课程开展教学,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创新实践活动,培育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