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并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开展针对社会重大事件、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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