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