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