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做到通俗易懂,针对性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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