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县以下基层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一级薪级工资的待遇,对其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后其退休费按照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对在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实绩,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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